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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物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宁夏生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学会监事会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有效监督,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宁夏生物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学会章程及其他规章,监督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是否按学会规章履行了其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规模、产生办法和任期

第四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第五条 学会监事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会人员组成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学会理事会换届时一并换届。

第七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活动。监事会决议须得到超过半数监事同意。

第八条 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增选。

第三章 监事资格

第九条  监事须是学会会员(学生会员除外),熟悉学会工作。

第十条 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第十一条  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第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学会监事长;

(二)出席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负责监督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表决等;

(四)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等;

(六)履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会监事会发现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有不适当之处时,应提出纠正建议或向学会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或独立做出处罚决定。

(一)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当有理事违反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作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秘书处、分支机构或有关人员的处罚动议;

(三)学会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

第十六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监事会的正式文件等主要资料应存入学会档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2018824日学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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