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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物学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8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宁夏生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

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宁夏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审批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7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417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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