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52号)、《宁夏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宁大校发〔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制
(一)学院在博士后人员培养使用中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严把政治关、学术道德关、学风关,加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专业素质建设。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院长担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流动站管理细则,拟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的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生活及工作待遇、社会保险、考核要求、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作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监督和直接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对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和积极指导,促进博士后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二、博士后招收
(一)本站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具体为:
1.国家计划博士后:依据全国博管会下达的名额招收的博士后。
2.学校资助博士后:学校或学院自筹经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
3.企业博士后:我校流动站与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资格要求:
1.在职在岗或返聘博士生导师;
2.承担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三)申请博士后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
(四)除经全国博管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者原则上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特别优秀者可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得进入本校设立的流动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除外);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除外)。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国家计划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常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收,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素养。具体进站标准由各学院另行制定,提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参照执行。
(六)鼓励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本人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流动站、工作站及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工作站需向学校及流动站合作导师交纳博士后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费用数额依据“联合培养协议”中约定数额执行。
(七)进站申请、审批程序
1.流动站初审
申请人向合作导师、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及表明本人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代表性学术论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学院及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核,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提交进站申请材料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同时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复审。申请入站材料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3.审核程序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请人凭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办理进站工作手续。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助管理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待遇与任务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1.培养经费
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经费、工作专项经费和社会保险。主要来源于国家和自治区基于年度计划指标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学校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人员在站资助期为2年。
(1)日常生活经费为19.4—22.4万元/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来源于国家博士后基金会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的80%(6.4万元/年),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月发放。
第二部分:学校配套日常生活经费(10万元/年),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月发放。
第三部分:合作导师提供经费。不低于6万元/年,由导师按月发放,所需经费从参与的科研项目列支。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不足时,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学校予以解决。
(2)工作专项经费为5万元/年。
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拨付的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万元/年)。用于博士后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合作导师要大力支持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活动,从项目经费给予大力支持。
2.社会保险
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筹集,个人缴纳部分经费来源于国家博士后基金会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的20%。对于签订工作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该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学校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待遇参照国家计划博士后人员标准和年限,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学校承担,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博士后本人承担或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其他经费由学校或项目负责人自筹。
3.出站奖励
对在站期间(延期除外)超额完成协议任务,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经学院专家考核组提议,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税前)奖励。
4.人才引进
对出站考核为优秀的博士后,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引进。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进站前未进行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学校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站期间可根据其业绩成果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企业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工作专项经费、出站奖励和社会保险等均由企业工作站承担。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签订任务书,任务书须结合生物学学科特点设定明确的任务,不低于在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作为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的依据。任务书需经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三)鼓励博士后人员作为主持人申报国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究计划、全国博士后基金及各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所有成果必须以宁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博士后日常管理
(一)博士后人员须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需延期的,初次延期时长不得超过2年;确实由于特殊原因再次延期的,总在站时长不得超过6年。申请延期须由博士后本人每次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由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延期(进站2年后)须续签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延期期间日常生活经费和工作专项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合作导师、学院协商确定,须在延期工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并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部分由博士后人员个人承担或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三)学院和流动站要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科学研究或国际交流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可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企业工作站负责,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据和企业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参与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由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人员以协议形式约定。
五、博士后考核、出站和退站
(一)学院对博士后人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开题评审、中期考核及综合考核的三段式管理规定。考核体现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各个方面,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参加组织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1.开题评审
根据《宁夏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宁大校发〔2021〕45号)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填写《宁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后开题报告》(附件1),并向流动站专家组(不少于5人)汇报拟开展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专家组评议通过(同意票超过2/3)后,并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2.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流动站对其在站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填写《宁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考核表》(附件2)并向流动站专家组(不少于5人)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流动站专家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及其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出站考核
博士后人员出站的程序为: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由流动站参照协议中约定的任务组织专家考核、签署意见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提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者,可办理出站手续,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以宁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博士后本人排名第一,在SCI中科院大类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持证书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或前两名,须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排名第一),且在SCI、EI或中国科协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1篇;
(4)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或新(兽)药1个或行业(国家)标准1项(第一完成人;或前两名,须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排名第一);
(5)在站期间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6)在站期间获批中国博士后基金1项,且在SCI、EI或中国科协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博士后人员考核依据博士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和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站: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2.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受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情形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宁夏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为准。
宁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23年12月6日